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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范围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日 至 60 周岁,最高可续保年龄为 80 周岁。如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愿意同时参保本保险,且参保人数在 2 人及以上时,可使用家庭共用免赔额、家庭共用保额及家庭费率。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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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的保障
1、保险计划
本合同的保险计划,以及保险计划中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限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见附表。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保险期间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单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3、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日起 60 天内(含第 60 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以及由该次住院或特殊门诊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责任
本合同包含以下责任:
(1)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床位费;
b.膳食费、护理费;
c.重症监护室费;
d.检查检验费;
e.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f.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g.陪床费: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 16 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h.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2)特殊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特殊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d.门诊手术费;
e.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特殊门诊,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特殊门诊,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与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3)恶性肿瘤医疗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本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a.床位费;
b.膳食费、护理费;
c.重症监护室费;
d.检查检验费;
e.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f.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g.陪床费: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 16 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h.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i.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j.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
k.恶性肿瘤住院前 7 日及后 30 日门急诊医疗费。
对等待期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或特殊门诊,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恶性肿瘤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4)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因恶性肿瘤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扣除免赔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上个保险期间内已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接受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5)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保险金的 60%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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